民主起源系列文章 – 2 The Origin of Democracy Part2

北歐

不管叫民主制還是共和制,這些在希臘、羅馬和義大利的民選政 府政體都缺乏某些現代代議制政府所具有的關鍵特徵。不管是古希臘, 還是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都存在過狹隘的地方民選政府 (local popular government),而缺乏一個有影響的全國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也可以這樣說,如果羅馬有,也只是一個建立在民眾選 舉之上的狹隘的政府,而沒有通過選舉代議制組成的國家議會。

以今天的視角看,所有這些體制,至少缺乏三個明顯的機構:一 個是民選代表所組成的全國議會,一個是最終只隸屬於全國政府的民 選地方政府,還需要發明一種把地方層次的民主與高層次的民選議會 聯合起來的制度。這種政府機構的聯合最早出現在英國、斯堪的納維 亞半島、蘇格蘭低地(Lowlands)、瑞士和地中海北部其他一些地方。

儘管這些地方的政治發展模式存在明顯不同,但是它們看起來都 有一個高度簡化的形式——在不同的地方,自由人與貴族開始直接參 與議會,這些人加入由議員組成的地區和國家議會中,這些議員中的 部分或全部都由選舉產生。

地方集會(local assembies)。我們從維京人(Viking)開始,不僅 僅是出於個人感情,他們的經歷雖不為人所知,但與我們的研究卻有 很大關係。我曾經訪問過位於特龍德海姆(Trondheim)東北部 80 英 里的挪威農場,我祖父就是從這裡移民出去的(讓我很高興的是,這 裡仍然用“達爾·威斯特”[Dahl Vestre, or West Dahl]命名)。在附 近的斯特克傑(steinkjer)小鎮,仍然能見到一個由巨大石頭砌成的船 形圓圈,從西元 600-1000 年,這裡就是挪威自由人經常聚集舉行審 判集會的地方,在挪威語中叫“Ting”(碰巧的是,古英語中的“thing” 既有 thing[事情]之義,也有 assembly[集會]之義)。類似的情況(有 些更為古老)也能在其他相鄰近的地方找到。

到了西元 900 年,維京人的自由集會不只是在特龍德海姆出現 過,同時也在斯堪的納維亞的其他地方存在著。斯特克傑這種審判集 會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在一個用巨大的豎立石頭隔開的空地上舉行。在 審判集會上,自由人解決爭議;討論、接受和拒絕法律;採納或推翻 有關宗教變化的提議(正如他們確實接納了基督代替古老挪威宗教一 樣);甚至選舉或決定支持哪一位國王——發誓效忠于審判集會制定 通過的法律。

維京人對早在 1000 年前的希臘、羅馬的民主與共和國瞭解很少 或基本無知,當然,他們本不太關心。從能適用于自由人可操作的平 等的邏輯來看,他們似乎創造了屬於自己的議事集會。10 世紀的維京 自由人就廣泛保留著這種平等的思想,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丹麥維京人 的回答證實:當他們在法國的一條河上觀光時,一個在河邊送信的人 向他們大聲問道:“你們首領叫什麼名字?”“沒有首領,”他們回 答道,“我們人人平等。”

但是,我們必須要客觀地看待這個問題。維京人所謂的平等也僅 僅是存在于自由人當中,甚至這種平等也會因為他們在財產與地位上 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奴隸處在自由人之下。與希臘人和羅馬人一樣, 維京人也擁有奴隸:在戰爭中俘虜的敵人,或襲擊鄰近地區而得到的 俘虜,或是從古代就一直存在的從奴隸市場上買來的人。和自由人不 同,奴隸獲得自由後仍然依附于他們的主人。如果說奴隸算得上一個 低於自由人的等級,那麼在自由民之上的就是擁有財產的家庭式貴族, 他們同樣擁有土地與世襲的地位。這個等級制度的頂端是國王,他的 權力受到選舉、服從法律的義務以及貴族的忠誠和自由人的支持的制 約。

儘管在平等上有這些嚴格的限制,但是自由人階級——自由農民、 小地主、農夫——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給政治機構和傳統施加了一種很 持久的民主影響。

在歐洲其他某些地方,有時候,當地條件也很有利於民眾參選政 府的出現。例如,阿爾卑斯山谷地區在畜牧活動中為自由人提供了一 個保護與自治的措施。正如一位現代作家所描述的西元 800 年左右的 雷蒂亞(Raetia,後來成為瑞士的格勞賓登州):“自由的農民……擁有一種獨特的平等地位。他們都擁有相同的社會地位……很奇怪的是, 通過對這種平等權利的使用(高山畜牧),他們產生了完全不同於中 世紀的世襲制和地位的平等意識。這種獨特的精神決定了後來的雷蒂 亞共和國民主的出現。”

從集會到議會(paliament)。維京人向西冒險前進到冰島,根據 當地情況,在他們政治實踐的基礎上再創造了一個審判集會。但是他 們做了更多:在西元 930 年,預示著後來其他地方國家議會的出現。 他們創造的一種超級審判集會、超大型集會(althing)或者國民集會, 成為冰島持續三個世紀的法律源頭,直到最後維京人征服冰島才結束。

同時,在挪威、丹麥和瑞典,地區集會也在發展,然後像冰島一 樣發展成為國家集會。儘管國王權力在不斷加強,國王控制下的中央 集權降低了那些國家集會的重要性,但它們在以後的發展中仍保留著 相應的痕跡。

例如,在瑞典,當國王開始召開瑞典社會不同階級組成的代表大 會時,維京人時代議事會裡的民眾參選傳統在 15 世紀被引向現代代 議制。這些社會不同階級有貴族、教士、市民和平民。那些會議最終 演化成瑞典國會(riksdag)或叫議會。

在尼徳蘭(Netherlands)與佛蘭德斯(Flanders)這兩個根本不同 的環境裡,手工業、商業和銀行業的擴大有助於產生城市中產階級, 這些中產階級擁有龐大的經濟資源。因為既不能放過豐富礦產又必須 在得到這些礦產主人同意之後才可以徵稅,統治者為了不挨餓,為了 得到他們的同意,召集那些來自城鎮和重要社會階級的代表開會。儘 管那些所謂的集會、議會或“等級會議”(estate)並沒有直接演化成 今天的國家立法機關,但是它們所創立的傳統、慣例和理論卻非常有 利於這種發展。

與此同時,雖然無法確定開始時間,一種代議制議會 (representative parliament)逐漸發展成形,它對此後幾個世紀裡的代 議政府的思想與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就是中世紀的英格蘭議會。 它與其說是一種發明與創造,還不如說是一種自然的演化。集會最初是不定期召開,在愛德華一世(Edward I)統治時代(1272—1307 年), 為了滿足統治者的需求,這些集會發展成議會。

這些最初的集會如何演化成議會經過了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 然而,到了 18 世紀,這種演化導致憲政制度的產生(constitutional system)。在這種制度中,國王和議會都受到對方權力的限制;在國會 裡,上議院中世襲貴族的權力被下議院人民的權力所抵消;由國王和 議會制定的法律要由法官來解釋,而法官基本上或根本就不依賴于國 王和議會。

在 18 世紀,這種看起來將對國內各種主要社會勢力間進行制約 平衡的奇妙制度受到歐洲的推崇。它受到了法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孟 德斯鳩的讚美——此外,它還受到美國憲法制定者們的讚美——他們 中的很多人希望在美國也創造一個保留著英國體制優點而沒有君主 制缺點的共和國。他們所創制的共和國將及時地為其他共和國提供一 個典範。

(2部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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