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主?
我們所有人都有一些單靠我們自己無法達到的目標。然而,我們 可以通過志同道合的合作來達成其中的部分目標。
然後,讓我們假定一下,為了達成 些相同的目標,你與幾百個 人同意成立一個社團。這個社團的具體目的是什麼?我們暫時把這個 放在一邊,先去關注本章標題“什麼是民主”的問題。
我們更進一步假定,在第一次會議的時候, 成員 議你們的社 團需要一部憲法。大家對他的觀點欣然接受,因為在那些事情上,你 所擁有的技能都能得到承認,有一個成員 議應該由你去起草這部憲 法,下次會議時交給其他成員討論。這個建議在一片喝彩聲中被接納。
在接受這個任務的時候,你可能會說這樣的話:
“我相信我理解我們的共同目標,但是,我不能確定我們應採取 哪一種決策方式。例如,我們是不是真的需要一部憲法去確保那些最 有能力與最精通的人成為權威,讓他們為我們作出那些重要的決定? 這種安排不僅是為了確保能作出更為明智的決定,也是為了能讓我們 節省更多的時間與精力。”
絕大多數成員拒絕了這種方式。—個成員——我且將把他叫作 “代言人”——聲稱:
“在處理那些社團最重要的事情上,我們中沒有一個人比其他的 人更為聰明,以至於他的觀點將能自動地壓倒別人的觀點而優先通過。 即使,在一些特定的時候,一些成員可能知道的比其他人多一些,但是,我們都有權利知道那些我們必須瞭解的東西。當然,我們必須討 論問題,並在作出決定之前還要認真進行思考。深思熟慮、討論然後作出決定,這是我們成立這個社團的原因之一。但是,我們都是有著 平等資格的,這種資格讓我們能參與討論問題,然後作出那些我們社 團應該遵循的政策。因此,我們的憲法應該是建立在這種假設之上的: 它應該確保我們所有的人都有權利去參與社團的決定。更準確地說, 因為我們在資格上都是平等的,我們應當以民主的方式來管理我們自 己。”
更進一步地討論,就會發現這個“代言人” 出的觀點是大多數 人的看法。接著,你可能會同意去起草一部符合這種設想的憲法。
但當你著手工作的時候,你很快就會發現,各種自命“民主”的 社團和組織採用了不同的憲法。即使在一些“民主”國家中,你還會 發現,它們的憲法在很多重要的方面也存在著不同。作為一個典範, 美國的憲法為總統在職期間 供了一個強有力的執行權,同時,在另 一個方面又為議會 供了一個強有力的立法權;總統與議會之間相互 獨立。相比之下,大部分歐洲國家選擇了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 在這種制度中,首相即行政首腦,由議會選舉產生。重要的區別還有 很多,很容易發現。很明顯,世界上沒有單一的“民主”憲法。
你現在開始想知道不同的憲法之間是否存在著共同的東西,以判 斷它們所宣揚的主張是不是屬於“民主”。或者,可能有很多憲法比 其他的更“民主”?民主意味著什麼呢?當然,你知道,像這樣的術 語出現的地方數不勝數。你很明智地決定放棄這種沒完沒了的有關民 主的各種定義的問題,因為你的任務非常明確:設計一系列的規則與 原則,一部憲法,它將確定這個社團的決定是怎麼樣作出來的。而且, 你的憲法也必須符合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在憲法之下)所有成員有 著平等地參與制定這個社團所追求政策的資格,不管在其他事情上成 員有多大差異,在管理這個社團時,所有的人政治上仍然是平等的。
民主過程的標準
民主思想之繁雜,形成一道龐大的難以穿越的灌木屏障。我們能否從中找到某些社團管理過程的標準,從而能夠讓所有成員平等地擁 有決定該社團政策的權利?我認為,這種標準至少有五個
有效的參與。社團在實施一個政策之前,所有成員必須擁有平等 而有效的機會把他們的觀點向其他人闡述,以使其他人知道他對政策 的看法。
選票的平等。當人們就這個政策最終作出決定時,每個成員都成 該擁有平等而有效的機會去投票,並且所有的選票必須得到平等的計 算。
充分知情權。除了時間上的合理限制,每個成員都應該擁有平等 而有效的機會去瞭解相關的備選政策和它們可能出現的結果。
對議程的最終控制。唯有成員有機會去決定他怎樣去抉擇——如 果他們願意的話——把什麼事情 上議程來討論。
因此,前面 及的三個標準的民主過程並不會止步。成員可以根 據自己意願改變社團的政策,如果他們願意的話。
成年人的公民權。全體——或至少絕大多數——成年的永久居民 應該有充分的公民權利,這是前面四個標準所隱含的結論。在 20世紀之前,這個標準並沒有得到大多數民主鼓吹者的認同。為了證明為 什麼我們把別人當成與我們一樣政治平等是有道理的。
同時,你可能想弄清楚前面所 到的四個標準是否僅僅是從那些 可能的標準中隨意地選出來的。對於一個民主的過程來說,我們是不 是有充分的理由來說明我們為什麼採取這些特別的標準?
為什麼是這些標準?
簡而言之,每一個都是必需的,成員——不管他們的數目多麼有 限——都應該以政治平等的方式來決定社團政策。換言之,如果違背 了任何一個條件,成員將不再是政治上平等的。
例如,在表達觀點的時候,一些成員得到了比其他成員更多的機 會,那麼他們的政策將最有可能得到優先通過。極端情況下,通過在 議程上縮減對建議進行討論的機會,一小撮人將事實上能夠操縱社團 的政策。有效的參與標準就是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或者假設不同成員的選票在計算上不平等。例如,讓我們設想選 票根據成員佔有財產的比例來分配,而成員佔有財產的數量相差懸殊。 如果我們認為所有成員在社團的決定上都被賦予了平等的資格,為什 麼在選票的計算上,有些人的選票比另外一些人更重要?
雖然最前面的兩個標準看起來是不言而喻的,你可能想問充分的 知情權是否真的那麼重要與恰當。如果這些成員都同樣能夠勝任,為 什麼還需要這個標準?如果他們並非同樣勝任,那麼為什麼還要根據 他們同樣勝任的假設去設計一部憲法?
然而,正如那位“代言人”所說的那樣,政治平等的原則假定, 只有成員有足夠的機會詢問、討論和協商去瞭解在社團中的問題的時 候,他們才能同等地勝任參與決定的工作。而第三個標準正是要求確 保每個人都有那樣的機會。在西元前 431 年,希臘領導人伯裡克利 (Pericles)在一個著名的悼念城市戰爭犧牲者的紀念大會上,清楚地 闡明了它的本質:“我們普通的公民,儘管他們忙於其事業的發展, 但仍然是公共事務的公正法官……我們不把討論當成是行動路上的 絆腳石,相反,我們完全認為,討論是任何明智行動前必不可少的基 本步驟。”
把握了前面三個標準,看起來似乎就足夠了。但是,假設少數成 員暗地裡反對在社團管理事務上所有的人應該得到平等政治對待的 這種理念。他們對你說,財產多的人的利益確實要比那些財產少的人的利益重要。他們主張財產多的人的選票應給予特別的分量以確保他 們能經常獲勝。但這看起來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需要一種規定: 不管其他多數成員在自由與公正的選舉中如何投票,他們的主張仍能 優先通過。
隨後,一種巧妙的解決方法產生了,他們推出一部憲法,它能很 好地適用前三個標準,就此而言可謂是充分的民主。但為了抵消那些 標準,他們建議在全體大會上,成員們只能對那些已經由執行委員會 交的事情進行討論和投票;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只向最富有的財產 佔有者開放。通過對議程的控制,這個小團體足以確信這個社團將再 也不會違背自已的利益,因為它將不會再允許任何其他的建議得以列 入議程,只要他們不同意。
你經過思索後可能會拒絕他們的建議,因為它違背了政治平等的 原則,而你有義務去支持該原則。於是,你將去尋找一個憲法規定, 這種規定能滿足第四個標準並且確保最終的控制由全體成員統一決定。
為了能讓所有成員在管理社團事務上是政治平等的,因而,這將不得不同時滿足四個標準才行。現在,我們似乎已經找到了社團民主 管理所必須滿足的標準。 (一部分完结)